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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太原市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

2020-01-14

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国家发改委和国家安监总局等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001号)精神,加大对我市安全生产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联合惩戒力度,加快安全生产领域诚信体系建设,促进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现制定《太原市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经征求各单位意见,予以下发,请各有关单位认真落实。

  附件:太原市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

  太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太原市应急管理局

  2019年12月2日

  附件

  太原市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

  为全面贯彻国家发改委和国家安监总局等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001号)精神,加大对我市安全生产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联合惩戒力度,加快安全生产领域诚信体系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一、联合惩戒的对象

  联合惩戒的对象为在太原市安全生产领域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的负责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等。上述联合惩戒对象,由应急管理部根据最新规定确定,太原市应急管理局推送。

  二、惩戒措施和责任部门

  惩戒措施

  (一)加强安全监管监察

  市政府明确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针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制定并落实以下措施:

  1.加大执法检查频次;

  2.作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建立常态化暗查暗访机制,不定期开展抽查;

  3.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对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安全培训;

  4.暂停对其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对已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撤销其证书;

  5.依法依规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责任人实施市场禁入;

  6.发现有新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二)依法暂停审批其新的重大项目申报,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政府补贴资金。(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三)依法限制参与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发改委、市住建局)

  (四)依法限制取得政府性资金支持。(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五)依法限制生产经营单位取得或者终止其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经营权。(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城管局)

  (六)暂停审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科技项目。(市科技局)

  (七)在信用太原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行政处罚信息。(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八)对吊销或者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存在失信行为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注册登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九)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责任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得担任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已经担任的依法责令办理变更登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十)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变更名称的,将变更前后的名称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十一)限制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发布广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十二)将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信息通报金融机构,作为其评级授信、信贷融资、管理和退出的重要参考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

  (十三)依法限制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市财政局)

  (十四)在土地使用、采矿权取得等环节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采取严格限制或禁止等措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十五)将生产经营单位失信行为作为相关责任人考核、干部选任的重要参考,作为评先评优的限制条件。(市人社局、市国资委)

  (十六)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进出口货物实施严密监管,在办理通关业务时,加强单证审核或布控查验。(晋阳海关、市商务局)

  (十七)限制成为海关认证企业。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海关不予通过认证; 已经成为认证企业的,按照规定下调企业信用等级。(晋阳海关)

  (十八)依法限制取得生产许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十九)要求认证机构暂停或者撤销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认证证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十)严格、审慎审查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新改扩建项目的环评申报事项。(市生态环境局)

  (二十一)在实施税收优惠政策时,将失信生产经营单位的信用状况作为审慎性参考依据。(太原市税务局)

  (二十二)在向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嘉奖和表彰等荣誉性称号时,应当参考其安全生产信用状况,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不予颁发政府荣誉。(市文明办牵头,各部门共同采取措施)

  (二十三)在各部门主管领域内取消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政策性资金支持。(各部门共同采取措施)

  三、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

  太原市应急管理局通过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本实施办法涉及部门提供安全生产领域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相关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动态更新。各部门按照本实施办法内容,依法依规对惩戒对象实施联合惩戒。同时,建立惩戒效果定期通报机制,各部门定期向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报送联合惩戒实施情况。

  四、其他事宜

  各部门应密切合作落实本实施办法,制定失信信息管理相关制度和操作流程,指导和要求相关领域内部各层级单位依法依规实施具体、严格、有效的惩戒措施,惩戒措施实施依据可参考《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001号)附录。本实施办法下发后,各领域内相关法律法规修改或调整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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